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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。
2、如确需延长的,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,可延长至30日。
3、复杂、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,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,并征得委托人同意,可再适当延长。
4、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。
5、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,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。
6、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不计入鉴定时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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